学生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学生规章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01  信息来源:麻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四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历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历生,察看期限为半年;非学历生留校察看期限为学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留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由学校通知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将给予留学生限期驱逐出境的惩罚。

第三章 违纪的处分

第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1.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1.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 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完成相应民事、刑事责任或赔偿后,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 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4.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1. 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2. 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3. 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 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2.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3. 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4. 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者:

1.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除第2项的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无故旷课者:

1.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10%-20%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2.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21%-50%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51%-70%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总课时70%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 不请假擅自离校的,开学不能按时返校,并未书面通知学校的,按旷课计算,旷课课时数按当日实际应上课时数计算;

6. 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擅自租房居住未向学院报备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1. 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2. 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3. 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4. 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5. 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二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来华留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制定,由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