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4 信息来源:麻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推动和发展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和教育部印发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国际学生各项收费标准;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奖学金生的奖学金发放和年度评审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的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与校内外、各类国际学生管理和教育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负责统筹组织国际学生开展相关文化交流活动;负责统筹做好国际学生校友工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学历国际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培养和学位授予以及教学质量监督等工作;统筹安排学历国际学生公共必修课的开设;指导并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学历国际学生招生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根据学校国际化战略规划,统筹国际化人才培养政策的制定,对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人事处负责将建设高水平国际化师资队伍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具体实施,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保障国际学生教育培养质量;制定激励和引导教师承担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相关政策。
财务处负责各类政府奖学金的预算执行工作;协调制定国际学生的各类收费标准;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经费的分配办法。
保卫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对国际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的宣传教育;与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掌握政治信息与动态,协助制定有关预警预案、及时处理发生的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共同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搞好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公安边防部门审查和办理出入境等有关手续。
后勤保障处负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校内食宿安排,做好生活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为国际学生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学院、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负责国际学生教学档案的管理与保存;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本单位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应按照统筹国内国际的原则,逐步实施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同质教育的目标,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学生事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学校优先接收各类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报名申请就读我校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录取。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应当书面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九条 学校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经审核满足我校招生条件,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吸引高素质国际学生来校学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允许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分别接受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国际学生的招生简章及最终录取名单。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培养单位,做好国际学生(本科生)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国际学生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以及录取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相关培养单位共同做好国际学生(研究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等工作;研究生院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培养单位做好国际学生(研究生)的考试或考核以及录取工作。
在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向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备案。
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培养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项目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收费和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设国际学生学历教育课程体系,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七条 学历国际学生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海大教字〔2017〕55号)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海大研字[2017]41号)进行管理。
非学历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协调相关培养单位完成。
第十八条 学历国际学生免修国防教育、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及政治理论课程,学生因免修上述课程而导致总学分减少,减少的学分不列入毕业总学分要求。政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须按照其专业教学计划修读。
第十九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国际学生的公共必修课,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安排开设。使用外国语言接受教育的学历国际学生,可以使用相应外国语言撰写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须有中文论文摘要。
第二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设施。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为国际学生选择实习及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符合规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明。为学历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初审、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办法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海大教字〔2017〕55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海大研字[2017]41号)和《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培养单位负责对全校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及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配备专(兼)职国际学生辅导员,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学校对专(兼)职国际学生辅导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可以加入校内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校团委、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学校不受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当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享受各类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应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三十条 涉及国际学生的其他学生事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为已经录取的国际学生本人发放学习签证所需材料,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中国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交学习签证材料,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自报到注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后,应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培养单位开展国际学生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对国际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学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及早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 推动国际学生管理信息化,学校各相关单位将国际学生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国际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规范处理国际学生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条 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追责: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海大外字[2004] 2号)同时废止。